其他
12.73余万元!非法采砂获刑后,他们还需为生态环境修复“买单”
“我自愿认罪认罚,愿意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。”
近日,霍州法院依法审理了该市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,被告人薛某元、薛某鑫、荀某勃、段某军等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,并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。
基本案情
2021年11月至12月,被告人薛某元、薛某鑫、荀某勃、段某军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,组织人员、车辆分别在前某村和南涧河某村段内多次非法开采砂石,造成矿产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。
经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破坏的砂石资源总量为13066m3,破坏的砂石资源总价值为196381.98元,所需的生态环境恢复费用为127331.73元,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总额约332327.36元。
依法判决
被告人薛某元、薛某鑫、荀某勃、段某军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,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砂石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。薛某元等人非法采矿的行为破坏了河道,改变了河流水势,严重影响河势稳定,危害防洪安全,造成矿产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,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,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,依法判处:一、被告人薛某元、薛某鑫等4人犯非法采矿罪,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、缓刑一年或有期徒刑六个月、缓刑一年,均处罚金;
二、被告人薛某元、薛某鑫、荀某勃共同缴纳的破坏砂石资源价值款196381.98元和被告人段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0元,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;
三、被告人薛某元、薛某鑫、荀某勃共同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27331.73元。
编辑:苏艳
来源:霍州法院
精 彩 推 荐